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校园区域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园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后勤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以及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后勤保卫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更换。
第七条 在校园入口处、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和事故易发地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九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 因学院举行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确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院内车辆(含教职工自备车)凭经院综合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勤保卫处核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无我院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服从保安员的管理,在指定停泊点停放,校内非划线区域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区域的安静,进入教学区域行驶的车辆,必须礼让在先、禁鸣喇叭、低速行驶。
第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保安员应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园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
(二)校园道路限速 20 公里 /小 时。
(三)校园内禁止鸣号。
(四)校园内禁止超车。
(五)驾驶车辆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六)禁止在校园内主干道任意停放。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行人不要乱穿马路,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机动车后急穿马路,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安员的管理,在学院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消防重要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辆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
(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车。
(三)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校园道路限速 10 公里 / 时。
(四)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五)要集中精力,骑车不打手机,不带耳机或随身听。
(六)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
(七)不准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行驶和竞驶。
(八)不准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九)不准骑车带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学院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骑车人或驾驶员,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行为严重的将予以曝光,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将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校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后勤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后勤保卫处牵头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报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法律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后勤保卫处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时,可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学系、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无我院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执勤保安员同意并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任务完成后在经执勤保安员检查同意后换证驶出校园。
第二十九条 长期在学院授课教师所属机动车辆可申请办理我院车辆通行证,不经常开车来我院授课或临时来我院授课教师所属机动车辆,按临时来我院办事车辆对待,其它类似问题按此条执行。
第三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禁止停放在有碍通行的校园道路上。机动车需停放在划线停车区域。非划线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车辆和本院教职工私家车经院综合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后勤保卫处发给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其它车辆原则上不发车辆通行证,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院综合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后勤保卫处发给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需重新履行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