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校园商铺和临时摊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商铺和临时摊点的安全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二条 凡经泰州华诚医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学院批准开设的院内商铺,除应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外,还须到学院后勤保卫处进行安全备案,并自觉接受学院后勤保卫处对其网点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 各商铺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规定,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占道经营和随意张贴广告。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经营者承担一切责任,并追究申请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商铺必须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实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后勤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和盗窃、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案件的发生。
第五条 商铺应根据后勤保卫处的要求,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组织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有关常识。并将器材放置在显眼、方便的位置,以备随时应急使用。
第六条 临时摊点必须经后勤保卫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摆设摊点,经营或活动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教学、科研、工作区域摆设。
第七条 有关单位需办临时摊点由单位申请、学生需办的临时摊点须经学生工作处或团委批准后,到后勤保卫处审批;未经审批的摊点以及影响院容及违章乱设的摊点、销售伪、假、劣商品的摊点,将由学院后勤保卫处予以取缔。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检查各商铺和临时摊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督促各单位做好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后勤保卫处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商铺、摊点的送货车辆必须应严格遵守《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在校区内要减速慢行,禁止鸣号,主动避让行人,杜绝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条 各商铺、摊点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禁止违章用火用电,对自己的网点及雇用人员的安全负有全责。禁止容留外人住宿。
第十一条 各商服网点业主要加强对所用员工进行法制安全教育,防止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出售腐败变质、过期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第十三条 禁止出售伪劣假冒物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禁止存放、出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出售、传播淫秽、色情、反动、封建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容的刊物,音像制品,不得进行宗教活动,禁止从事黄、赌、毒活动。
第十六条 各商铺、摊点未经允许严禁经营网吧、歌厅、游戏厅、录像厅等国家规定禁止的项目。
第十七条 禁止出售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电热杯、电褥子等),禁止销售管制刀具。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烈性白酒给学生,防止学生酗酒滋事。
第十九条 各商铺、摊点要依法经营,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超时超范围经营,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休息。
第二十条 各商铺、摊点业主在雇佣人员时,应认真查验本人身份证及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违纪证明,并将雇佣人员的有关资料报学院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消防、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学院有关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经营,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