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关于印发《实验
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认真实施。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2019年1月19日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
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废弃物是指在教学、科研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第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从严管理。学院对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科研实验室由科技处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第四条 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必须由后勤与资产处统一购置,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购买科研用实验动物须经后勤与资产处同意。后勤与资产处负责外购实验动物的采购渠道的合法性。未经后勤与资产处同意自行购买实验动物费用,财务处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教学科研进行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焚烧。
第六条 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动物器官和尸体,实验后及时将动物尸体装入塑料袋内,再用纸张包好放置冰柜内保存。
第七条 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八条 实验动物存放室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本室人员必须爱护室内的各种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第九条 实验动物尸体由后勤与资产处专人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理、焚烧,各使用部门在动物尸体存放期间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三章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后勤资产处安排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回收。
第十二条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交回后勤资产处统一存放、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销毁手续与领用要按“五双”制度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 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后勤资产处定期检查,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后勤资产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并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产生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第十九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于废酸、碱液、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分类回收、暂存。
第二十条 后勤资产处必须及时安排有资质的公司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公司及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经发现违规操作,学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章 本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