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办字〔2017〕4号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院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院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杜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名义购置的或租赁的,用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合作、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重大活动用车;学院内各单位公务用车;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院所备车辆由院长办公室(以下称院办)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负责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 学院内各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履行如下申报程序:
(一)用车单位提前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院办网页下载),提供公务用车的依据,并和院办预约用车。
(二)用车单位负责人对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等进行审核、签字。
(三)用车单位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交院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
(四)用车单位完成审批流程后,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交院办留存备查,院办安排驾驶员出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搭车、拼车,以减少不必要的公务费用支出。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人在办理公务过程中,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公务活动结束后,应第一时间返回单位,严禁拖延。严格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公车回单位停放制度(公务安排的除外)。
第七条 非学院重要的、特定的安排,各单位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派公车。在市区范围内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公交车,或租用合法的出租车。事后可凭票据按照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公务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和数量。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的长途行驶。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凡出车、维修、保养、器材的更换、损耗、使用、油票、油料的决算、等级事故等均需由驾驶员申请,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驾驶员应做好相关报批手续,并做好汇总统计。
第十条 规范、监督油卡使用。原则上办理主卡一张,副卡若干张,做到一车一卡,定车定卡。主卡由车辆管理部门保管,严禁公卡私用。
第十条 严格核查加油明细。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凭卡加油。严格核查单车油耗、行驶里程和加油明细。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需加油的,由驾驶员购买并由用车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指定统一地点进行维护、维修。维修点的选择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的维护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交院办负责人审批后,至指定地点维护修理。出车途中的紧急维修,须有用车人证明并在维修发票上签字方可履行财务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内外(含后备箱、发动机等)整洁,车内无杂物,无异味。
第四章 驾驶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学院重要活动需要加班,服从院长办公室调度。工作时间内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车者,须提前请假,无故不出车按旷工处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一律按《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并主动与用车部门或个人联系沟通,准时准点出车;用车结束回院后立即向院办负责人报备。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钥匙交由院办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超速驾车,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学院内各单位的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