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为负责公寓管理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制定各级公寓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认真检查落实。物业公司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及安全用电规定的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按章做出处理。
二、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负有对公寓管理、监督、检查和督促责任。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各学系辅导员负责对本学系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对本学系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火灾隐患;并协助物业公司对违章学生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各学系应为本学院每间学生宿舍落实一名消防安全监督员,并将监督员名单报物业公司,当学生宿舍调整和新生进学院后应将调整后的安全监督员名单及时报物业公司。
四、学生公寓室内外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和维修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在公寓内敷设电气线路,必须向物业公司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出具学院准许敷设的相关证明或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学生公寓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七、学生公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各公寓走廊、楼梯、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堆放物品。
八、学生公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液化气或明火做饭。严禁使用蜡烛及其它明火材料照明,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严禁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和其它物品。
九、学生公寓按配置标准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挪作他用。
十、学生公寓内除学院统一安装的照明线路、灯具有电源插座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拉电线,破坏原有线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一、为了保证学院财产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学生公寓严禁使用下列违章电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风扇(学院统一安装的除外)、电加热类器具及生活电炊用具。
十二、宿舍人员离舍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座上的用电设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用电设备并予以处理。
十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各学系及各部门接到本单位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通知书后,有责任对被处理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收违章器具,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系,与学生本人的学年综合测评和各类奖评挂钩。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