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资字〔2019〕3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现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2019年5月26日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院长,分管安全和教学科研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若遇负责人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把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实验室负责人考核、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因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或环保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分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
表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
认定标准 |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安全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将一般安全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表2 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分类
等级分类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轻伤人数 |
经济损失 |
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一级) |
1人-3人 |
3人以上 |
10人以上 |
100万以上 |
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二级) |
|
1人-3人 |
3人-10人 |
10万以上 |
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三级) |
|
|
3人以下 |
0.1万以上 |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相关人员
1.安全生产责任人:即直接责任人(学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
2.安全生产管理员:即教研室(中心)主任或科研团队负责人、院部安全管理人。
3.安全生产单位的主管: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负责人。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人员:即学校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5.校级责任领导。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
1.安全生产单位:发生事故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 针对人员
1.通报批评;
2.书面检查;
3.赔偿损失和罚款;
4.警告;
5.记过;
6.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7.开除;
8.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针对相关单位和部门
发生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二级)以上,并且负有安全环保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行为
(一)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大量财产损失,或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均属于违反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院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实验,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
2.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3.未根据学校管理部门和院部系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
4.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5.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做好个人防护。
6.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安全等管理规定。
7.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8.未配备必要安全和环保防护设施及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9.有违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的等级、性质及其影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立案审查,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与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导致实验室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二级)及以上或事故后果扩大,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2.接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3.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条 校级领导的责任追究
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环境破坏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责任追究
1.对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一般安全事故(二级)及以上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
2.对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一般安全事故(二级)及以上,并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安全管理责任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追究
1.涉密实验室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校发生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事故,按以下分类进行责任追究。
表3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事故等级 |
责任追究对象 |
责任追究 |
经济赔偿 |
说明 |
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含一级)、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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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
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二级) |
安全生产责任人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
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 |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安全生产管理员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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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单位主管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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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单位 |
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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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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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三级) |
安全生产责任人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 |
安全生产管理员 |
|
|
安全生产单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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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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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人 |
通报批评、书面检查 |
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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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 |
安全生产责任人 |
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封停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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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方可开展实验。 |
违反环保管理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人 |
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校内罚款500元。环保部门的罚款由其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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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校内罚款,全部上交学校财务。 |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含上级部门的罚款)、关停实验室,经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等部门报报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按《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翰学字〔2018〕12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按上述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对校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教职工或学生分别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与资产处负责解释。